1.招标条件
国道314线布伦口至红其拉甫段公路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国道314线布伦口至红其拉甫段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新发改交通〔2016〕1386号)批准建设,本项目BHGL-1标段、BHGL-2标段施工图设计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关于国道314线布伦口至红其拉甫公路建设项目第一、二合同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新交建管〔2019〕3号)批准,项目业主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交通专项建设资金,本项目估算总投资32.55亿元。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招标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招标代理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对本项目BHGL-1标段、BHGL-2标段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起点(K1631+100)位于阿克陶县布伦口乡布伦口大桥南侧,沿康西瓦河左岸布线,翻越苏巴士达坂后经科克牙乡、塔合曼乡到达塔什库尔干县,然后经达布达尔、麻扎尔,最后翻越红其拉甫达坂,终点在中巴边境国门G314线桩号为K1883+005处,与中巴公路巴基斯坦段相接。路线全长为252.451km,公路等级为二级公路。
本项目BHGL-1标段位于位于阿克陶县,与G314布伦口水库改建段相接,起点桩号K1631+100,分别经过布伦口村、苏巴什村,在苏巴什达坂北侧到达本标段路线终点,终点桩号K1674+306.073,路线全长43.212km。
BHGL-1标段主要控制点有:布伦口乡、G314老路、帕米尔高原湿地保护区等。
本项目BHGL-2标段起点位于老路桩号K1680+000处,翻越苏巴士达坂后,终于卡拉苏口岸,终点桩号K1699+600,路线全长为20.863Km。
BHGL-2标段主要控制点有:苏巴士达坂、卡拉苏口岸等。
计划工期:2019年5月25日开工,2020年10月30日交工,总工期为525日历天。
2.2招标范围
本次实施招标的为本项目BHGL-1标段、BHGL-2标段,招标范围包括路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绿化工程(如有)、环保工程、交叉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具体内容如下:
标段号 | 起讫桩号 | 主线长度(km) | 公路等级 | 主要工程内容 |
BHGL-1 | K1631+100~ K1674+306.073 | 43.212(未扣除断链) | 二级 公路 | 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绿化工程(如有)、环保工程、交叉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 |
BHGL-2 | K1680+000~K1699+600 | 20.863 |
注:本表中的起讫桩号、里程长度等相关内容最终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对投标人的财务、业绩、人员和信誉等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附件(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 //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投标人须已被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系统中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投标人可同时参加本项目本次实施招标的2个标段投标,但只允许被授予1个标段(只允许中1个标)。投标人在各标段投标文件中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可以重复(或相同)。
3.5已在本项目中标的承包人不允许参加本次投标。
3.6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4月20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休息)每日上午10时00分至13时30分,下午15时30分至19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注:招标文件中提到的时间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北京时间),在新疆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公园北街162号四楼407室)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参加多个标段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分别购买相应标段的招标文件,并对每个标段单独递交投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招标图纸以及招标人根据对本标段工程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编制的参考资料等,每标段售价3000元,一律现金支付,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集中地点:不组织。
投标预备会时间:2019年4月21日11:00,地点: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黄河路304号达兴商务大厦8楼B座)。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5月13日11:30,投标人应于当日10:00至11:30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址:乌鲁木齐市金银大道妇女儿童发展中心10楼)。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和新疆信息网(http://www.xj.cei.gov.cn)网站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
地址:乌鲁木齐市延安路1006号
邮编:830049
联系人:张崇新
电话:0991-5283401
传真:0991-5283405
行政监督:0991-5281053
纪检监察:0991-5281407(交通运输厅)、0991-5283027(交通建设管理局)
招标代理: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20号世纪兴源大厦8层
邮编:100029
联系人:王德喜、陈正国
电话:0991-5832152转8011 18999279810
传真:0991-583215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
2019年4月16日
1.4.5 | 投标人须知原条款第1.4.5项补充、细化为: 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 //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投标人须已被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系统中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
3.5.1 | 投标人须知原条款第3.5.1项补充、细化为: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项规定相应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2019〕41号),对于不再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地区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备案材料中应真实的反映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投标人,应在本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
3.5.2 | 投标人须知原条款第3.5.2项补充、细化为: 3.5.2 “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为了避免投标人中标后因流动资金不足影响工程施工的情况发生,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本章第1.4.1(2)目所要求的财务资格审查条件中设定流动资金的财务强制性要求。对于流动资金的财务强制性要求,投标人可采用以下任一方式提供:①银行信贷证明;②流动资金承诺函;③银行信贷证明+流动资金承诺函。但上述任一方式提供的流动资金总额度不得小于财务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流动资金额度。 (1)若投标人提供了银行信贷证明,则应满足以下要求: a.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的格式与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招标文件提供的银行信贷证明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b.银行信贷证明须加盖银行的单位章,且银行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否则,视为无效(银行负责人指加盖单位章所在银行的负责人;如银行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须在投标文件中出具授权委托书); c.银行信贷证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d.银行信贷证明的有效期限不得早于标段计划交工时间; e.出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的级别必须为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级别银行,否则视为无效; f.不同标段必须分别开具银行信贷证明。 (2)若投标人提供了流动资金承诺函,则应满足以下要求: a.投标人所提供的流动资金承诺函格式须与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提供的格式一致,不得更改招标文提供的流动资金承诺函格式; b.流动资金承诺函须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章,且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c.流动资金承诺函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d.流动资金承诺函的有效期限不得早于标段计划交工时间; e.不同标段必须分别提供流动资金承诺函。 |
3.5.3 | 投标人须知原条款第3.5.3项补充、细化为: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1)每张“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项规定的相应“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标段里程长度”“合同价”“交工时间”“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须保证查询路径的准确性,如需要用户名或密码,须一并提供)。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①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计算时间应以项目交工时间为准,即一般业绩项目交工时间须在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期间,专项业绩项目交工时间须在200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期间。 ②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所要求的标段建设里程长度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项规定相应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的数据信息为准。若相应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未反映标段里程长度(km),则以标段起止桩号推定的里程长度作为评审依据。 ③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所要求的主要工程量(是否包含路基、路面工程)中,路基工程是指工程内容至少包含路基土石方、桥梁或涵洞等工程内容之一;路面工程是指工程内容至少包括路面底基层(或垫层)、基层或面层等工程内容之一。单个公路项目(标段)完成的工程内容中同时包含了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或高程3000米(含3000米)以上的公路工程的,评审时可分别认定路基工程、路面工程、高程3000米(含3000米)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业绩。 ④所提供的“高程位于3000米(含3000米)以上的公路工程项目”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项规定相应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可以体现该项目部分或全部路段高程位于3000米(含3000米)以上。 (3)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4)对于投标人提供的工程业绩,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子公司(或二级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工程业绩仅按以其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管理的子公司(或二级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管理的子公司,其工程业绩仅按以其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母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 (5)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否则不予认定。 |
3.5.4 | 投标人须知原条款第3.5.4项补充、细化为: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同时由投标人在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中自行填写“近3年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行贿犯罪行为的情况”。 |
3.5.5 | 投标人须知原条款第3.5.5项补充、细化为: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5项规定的相应“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担任过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职务的工程业绩必须是已交工项目,即项目(标段)的交工时间须在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期间内。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投标人须知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要求的具有8年以上(含8年)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的年限要求,评审时将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中“经历”栏所填写的以往参加过的项目的年限时间进行判定,如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有在岗项目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项目发包人(不包括其内设及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否则应否决其投标。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号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BHGL-1 BHGL-2 | 同时具备: 1.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2.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注: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3.5.1项。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号 | 财务要求 |
BHGL-1 | (1)近3年度的年平均营业额不少于5亿元; (2)提供的用于本标段的流动资金不小于4000万元。 (3)近3年度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均不得小于1。 |
BHGL-2 | (1)近3年度的年平均营业额不少于5亿元; (2)提供的用于本标段的流动资金不小于5500万元。 (3)近3年度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均不得小于1。 |
注:1、近3年度指2016年、2017年、2018年(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则提指2015年、2016年、2017年);
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3.5.2项。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号 | 业绩要求 | |
一般业绩要求 | BHGL-1 BHGL-2 | (1)近5年独立完成过的路基工程施工业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至少独立完成2个且单个合同段长度不小于10公里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路基工程施工任务; b.至少独立完成1个且单个合同段长度不小于20公里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路基工程施工任务; (2)近5年独立完成过的路面工程施工业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至少独立完成2个且单个合同段长度不小于10公里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路面工程施工任务; b.至少独立完成1个且单个合同段长度不小于20公里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路面工程施工任务。 |
专项业绩要求 | (3)近10年独立完成过高程位于3000米(含3000米)以上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
注:1、“近5年”指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期间;“近10年”指200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期间;
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3.5.3项。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号 | 信誉要求 |
BHGL-1 BHGL-2 | 1.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为D; 2.投标人不存在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处罚期未满的情形。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标段号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备注 |
BHGL-1 BHGL-2 | 项目经理 | 1 | (1)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经延续注册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注册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3)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4)8年以上(含8年)公路工程施工经验,近5年至少担任过1个以上(含1个)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经理。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项目总工 | 1 | (1)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3)8年以上(含8年)公路工程施工经验,近5年至少担任过1个以上(含1个)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 |
注:1、持有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必须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的要求;
2、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3.5.5项。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的,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评价结果中被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函中的项目名称、标段及投标文件封套上注明的项目名称、标段与本招标项目名称、标段一致; (2)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文件的签署日期应与授权委托书出具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其所投标段的标段号,且须与投标函所载明的标段号一致。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应与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函中的项目名称、标段及投标文件封套上注明的项目名称、标段与本招标项目名称、标段一致; (2)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5)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8)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备案材料);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评标价: 100分 其他因素分值:详见本章2.2.4(2)目的规定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除按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计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将评标价平均值下浮个百分点(具体值在开标现场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投标人代表由投标人现场抽签确定,每个标段均抽取一个评标基准价下浮百分点)作为评标基准价。 式中:—评标基准价 —评标价平均值; —开标现场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基准价下浮百分点(取值范围为0.5、0.7、0.9、1.1、1.3、1.5、1.7、1.9、2.1、2.3、2.5十一个数值);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2.2.4 | (1)评标价得分 | 10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 100 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 100 E2。 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E1、E2,但E1应大于E2。 本项目E1=2;E2=1 |
(2)其他因素得分 | 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按照新疆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交工程[2018] 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新疆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新交工程[2018] 64号)等规定计算,即以投标人最近三个年度(即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发布了2018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则以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为准)在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作为“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加权平均计算,权值分别为0.5、0.3、0.2。 信用评价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Y=Y1 0.5+Y2 0.3+Y3 0.2 式中 Y——信用评价得分; Y1——最新年度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计分值; Y2——上一年度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计分值; Y3——第三年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计分值。 投标人在公布的当年度信用评价结果计分值为:AA级为0.5分,A级为0.3分,B级不加(减)分,C级减0.4分。 (1)初次进入新疆公路建设市场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投标人,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等级对待; (2)初次进入新疆公路建设市场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施工资质的投标人,其等级按照企业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企业注册地省区级综合评价结果的,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及以下对待。 投标人企业注册地省区级综合评价结果证明材料应附该年度综合评价结果的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须保证查询路径的准确性,如需要用户名或密码,须一并提供)。如经评标委员会网上查询,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投标人信用评价优先使用新疆交通运输厅公布的的信用评价结果。若投标人某一年度无新疆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记录的,则按第(1)条或(2)条的规定认定当年度等级; (4)若投标人某一年度同时具有新疆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和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全国综合评价结果或企业注册地省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得分计算优先以新疆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信用评价等级为依据。 (5)投标人具有新疆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非“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不予考虑;投标人不具有新疆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需要适用交通运输部或企业注册地省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的,适用专业领域对应原则,仅认定作为公路施工企业获得的信用评价结果。 (6)若新疆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或企业注册地省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时期不一致,造成年度不对应时,依照最新年度、上一年度、第三年度的先后顺序,按0.5、0.3、0.2的权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确定。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评标办法正文2.2.4项补充细化为: 2.2.4评分标准 (1)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评标办法正文3.4.1项补充细化为: 3.4.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投标人得分(即评标价得分+其他因素得分)。 3.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项(1)目规定的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本章第3.3.2项和第3.3.3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3.3.2项至第3.3.5项内容不适用本项目。 4.评标办法正文中第3.8.1项补充细化为: 3.8.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即第一个信封和第二个信封均通过评审(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按照标段排名次序推荐第一至第三中标候选人(若不足3名则只推荐相应的数量)。 (1)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标段的排名。如果同一标段中多个投标人综合评分相等的,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1.评标方法”中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无论投标人是否在多个标段排名第一,评标委员会都应从最高投标限价金额最大的标段开始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 (3)投标人已被推荐为某一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则必须自动放弃其余各标段的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人自动放弃了某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资格,则该标段应按本项第(1)目确定的排名先后顺序重新调整其余投标人的排名次序。 (4)重新调整标段排名次序后,无论投标人是否在多个标段排名第一,评标委员会按照最高投标限价金额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其余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且须满足第(3)目的规定,即每确定一个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后都应按第(3)目规定重新调整相关标段的投标人排名次序。 (5)各标段均已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后,评标委员会根据调整(如有)后的排名次序推荐第二至第三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上述原则,否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作为不良记录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公路在建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中。 |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分值构成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3.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3.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4.2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