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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交通运输部本周发布中部地区、城乡交通、公共交通方面文件
时间: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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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交通运输部联合相关部门发布了很多文件,针对目前交通领域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给出了相应的意见,小编对其中的三份文件进行了整理,汇总如下:

1

《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联合印发《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充分发挥中部地区承东启西、连南接北的区位优势,着力建设现代化交通基础设施体系,为中部地区加快崛起提供有力保障。

《意见》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方面提出了目标要求。


到2025年,中部地区国内国际循环中的大通道大枢纽功能显著增强,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进一步完善,交通全球连接度显著提高,交通运输创新能力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货运物流新模式新业态有序发展,城乡区域交通运输发展协调性进一步增强,交通运输单位周转量能源消耗降幅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交通运输民生服务更加多元化、精细化。


到2035年,中部地区大通道大枢纽基本建成,开放型运输网络连通全球,现代化交通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形成,城乡区域交通协调发展达到较高水平,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交通运输民生服务品质大幅跃升,支撑服务共同富裕取得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五项重点任务


01

建设现代化交通基础设施体系,服务中部地区内陆高水平开放。

     推进中部地区大通道大枢纽建设
     实施综合立体交通网络重大项目
     构建开放型运输网络等

02

推动现代流通体系创新发展,服务中部地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

     拓展货运物流服务新模式
     促进物流供应链供需匹配
     加强交通运输科技创新
     推动交通与相关产业融合创新等

03

加强交通运输协调发展,增强中部地区城乡区域发展协同性。

     服务区域重大战略融合互动
     推进城市群都市圈交通一体化
     强化城市交通运输服务支撑能力
     提升农村交通服务品质等

04

推动形成绿色低碳交通运输方式,促进中部地区绿色崛起。

     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
     推动交通运输减污降碳
     加强交通运输生态保护等

05

提升交通运输民生服务品质,提高中部地区人民群众满意度

     交通运输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提升交通便民惠民利民水平
     扩大优质客运服务供给
     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交通
     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等


2

《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程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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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自2016年起持续开展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已命名41个第一批示范县,正在组织第二批61个县(区、市)开展示范创建。通过示范创建,调动了各地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积极性,带动各地提升了城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客运服务、货运和物流服务均等化水平。为进一步规范示范创建工作,优化创建程序,细化创建要求,交通运输部制定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有七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申请条件与程序、创建内容与要求、组织实施、验收与命名、动态评估、附则。



总则

阐述了《管理办法》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提出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人民满意的创建原则,明确了2年的示范创建周期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申请条件与程序

对示范创建县在发展基础、政策环境、社会基础等方面的申报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具体申报程序及要求。



创建内容与要求

指导各地以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农村运输信息化服务等为主题开展示范创建,并对制定创建目标、创建指标和创建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组织实施

明确了示范创建县在创建过程中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定期开展总结,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指导、宣传等工作。



验收与命名

规范了县级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交通运输部验收、公示、命名的相关程序。对未通过验收的示范创建县,给予1年的延续创建期;对规定时限内未申请验收、延续创建期结束后验收仍不合格或发现弄虚作假的示范创建县,取消其创建资格。


动态评估

建立了自示范县获得称号起每3年开展评估的动态评估机制,规范了评估流程和具体要求。



附则

明确了示范县奖励政策和文件实施时间。

3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为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和规范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监督管理,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提升公共交通基本出行服务水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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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明确了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领域的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并对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类别进行了细化,包括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班车客运等。同时,结合铁路、民航领域管理特点及公共交通企业运营实际,授权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可以根据社会公众出行需要细化铁路、民航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类别具体公开内容和时限


信息公开四个方面的要求

01

信息公开方式要求

《规定》明确了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采取主动公开方式,并坚持便民实用、及时全面的原则。同时,为满足公众相关信息咨询服务需求,《规定》明确公共交通企业应当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及时回复公众咨询,并针对不同群体优化咨询服务;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可以采取电话、网站、现场咨询等方式,并注重与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进行融合。

02

信息公开内容要求

《规定》明确了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运营服务、安全防范、应急处置、权益维护等信息的一般性要求,并进一步细化了公路、水路领域信息公开内容。同时,为了加强综合交通运输服务,对综合客运枢纽作出特别规定,要求做好枢纽内导向标识、换乘路径、集疏运路线图等信息的主动公开。

01

信息公开时限要求

《规定》明确了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同时为了便于公众及时调整出行安排,明确因运营线路、站点等信息发生变更影响公众出行的,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变更实施之日3日前予以公开,因交通管制、重大公共活动、恶劣天气、突发事件等导致临时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开。

02

信息公开渠道要求

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和便于公众知晓的原则,《规定》明确以文字、标识、图示、视频、音频等方式,通过交通运输场站、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服务设施、网络平台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渠道公开信息。同时,对通过交通运输场站、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服务设施设置广告的,明确要求不得覆盖、遮挡应予公开的信息。


《规定》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铁路、民航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和监督铁路、民航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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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中国(新疆)国际智能交通产业博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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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范围


1、交通建设成果展示区:
铁路、公路、机场、桥梁及隧道等相关项目建设成果及工程形象展示;
2、智能交通展示区:
交通大数据、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导航设备及系统、高速公路信息化、ETC、智能停车、智能公交、考试系统、车路协同自动驾驶、电子地图等;
3、交通安全与设施展示区:
交通警察执法装备、岗亭、信号控制系统、应急救援及通讯设备、道路监控技术产品及解决方案、交通标志、护栏、照明、路障、反光材料、标线材料、标线设备、道闸控制、停车场设施、车位锁及汽车防盗装备系统等;
4、智慧交管系统展示区:
交通管理系统与平台、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城市道路交通大数据智能监管平台等;监控监测、记录取证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驾驶人培训、考试系统;交通检测、识别、采集与读写仪器设备,交通诱导系统;预警、警示系统与产品;交通事故处理系统与设备;
5、路桥隧工程及道路养护设备展示区:
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城镇道路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路桥隧建设和维护、桥梁技术、隧道技术、路桥隧建设养护机械与装备管理系统、养护、检测技术与设备、公路规划和设计系统、勘测及试验仪器等;
6、智能停车与立体停车库展示区:
立体停车库及配件设备、智能控制系统、智能停车收费管理系统、停车场车位引导与城市停车诱导、停车场安全设施及产品及相关辅助设备等;
7、轨道交通展示区:
铁路与轨道交通成果及运营单位形象展示、轨道交通及铁路机车车辆、技术与装备、隧道建设与地下空间技术、车辆配套系统及零件、信号、通信、安监及IT技术等;
8、绿色交通展示区:
新能源公交车及零部件、城市公交场站建设、城市快速公交系统(BRT )建设、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城市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维修及保养、氢燃料电池汽车及加氢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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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中国(新疆)国际智能交通产业博览会暨“一带一路”西北智能交通发展大会高峰论坛
展会面积50000平米,15000专业观众
时间:2022年5月12日-14日
地址:新疆国际会展中心(乌鲁木齐市红光山3号)
展会咨询:0991-3681908
媒体合作:0991-38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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